一、哪些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1、参保身份: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均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
2、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延长缴费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补缴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1、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该政策实施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但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能否申请延长缴费年限?
该政策实施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回结算费用次月起,按上述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五、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其养老待遇如何享受?
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其中,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缴费指数,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按1计算。
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