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制度体系,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80余万农民工按照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通知》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政策规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通知》还规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跨地区派遣到我市的农民工,应在我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规定的出台,实现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其共享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加快推动了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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