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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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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提高,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至3600元十个档次,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提高,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至3600元十个档次,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360元。

  10个缴费档次:每年120元至3600元

  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在深圳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户籍人员以及异地来深的劳务工,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深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主缴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并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政府有关精神,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此次调整适当提高了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养老金待遇的方式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此次调整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此外,此次还建立起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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