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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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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2015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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