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多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了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本报继续针对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相关问题已经向四平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员进行了咨询。
问题一:为什么当地实行社会统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的个人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作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
答:《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吉
社保委发[1995]1号)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至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这段时间已经参与过渡性
养老金计算,不能再计算为享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按我省统一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从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时间即199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问题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人员、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军队转业或复员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开始计算;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或参军,其实际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或参军的时间开始计算。
问题三:外省转入人员的实际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外省转入人员原则上按原参保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实际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由于各地区有区别,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实际缴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