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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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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在邮电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系统统筹,并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由于企业自身经济能力原因,缴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缴存标准。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由于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原因领取生活费期间,企业暂停为其缴存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各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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