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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统一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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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废止。记者昨日了解到,该办法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

  统一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

  记者了解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执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同时为了保持缴费基数平稳过渡,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同时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并统一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办法,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即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同时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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