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日出台《关于江西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悉,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按全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月人均增加158元。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按年龄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27元的标准增加。
据了解,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实行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调整。其中,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注重公平,对月基本养老金1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体现了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群体的倾斜;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按30元增加,体现多缴多得,鼓励长缴多得。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进行特殊调整,两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另外,从今年开始,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与城镇企业同一政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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