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于2010年、2011年先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城居保试点工作实施时,市政府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印发了《池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市实现了两项制度全覆盖。制度实施五年来,成效显著,给参保群众带来实实在在利益。截至2014年12月,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1.82万人,23.13万人领取养老金待遇。截止今年6月份,全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人数达23.56万人。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并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备案。因此,我市贯彻省政府84号文件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2015年6月26日,市政府出台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起,全市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0元。同时,在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根据省政府84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在原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设定100元至1500元11档的基础上,增设了2000元和3000元2个档次。《实施意见》确定我市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给予参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广大参保居民可根据家庭及个人经济收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年轻时多缴费年老时多领养老金,实现多缴多得,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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