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发布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根据办法,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