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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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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从财务平衡、养老金缴费率、养老金待遇水平等方面分析现行“统账结合”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测算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在养老基金总量及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两方面的损失,提出了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财务平衡、养老金缴费率、养老金待遇水平等方面分析现行“统账结合”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测算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在养老基金总量及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两方面的损失,提出了养老金制度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及政策建议。
 
  由于现行“统账结合”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立时遇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改革和银行体制改革,不得不为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制度“老人”和提前退休的裁减人员支付养老金,采用了“高费率、混账管理”等权宜性选择,在执行过程中大量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结构性问题与矛盾逐步暴露,已经来到制度重构的关键时刻。
 
  存在负外部性
 
  一是财政责任不清。政府本应承担的转制成本却没有承担,使得巨额转制成本搅和在新的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新制度运行时出现的资金缺口却由财政埋单。政府财政责任不清,导致各地方统筹单位有内在激励把责任往上级财政推,并尽可能往中央财政推。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缺口采取“实缺实补”的做法,财政成为最终的兜底者,补贴压力越来越大。
 
  政府除了因为没有承担转制成本,对资金缺口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的财政责任不清晰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由于并不清楚转制成本的规模,不能确定每年到底需要多少财政资金来补偿转制成本,基金缺口到底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管理漏洞还是转制成本造成的,责任就不清,成为一笔糊涂账;二是由于财政稀里糊涂兜底,其他原因造成的收支不平衡也由财政兜底,会导致在缴费、管理及支付等各个环节均存在道德风险,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成为无底洞;三是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应更多用于社会救助、低保等保障性及福利性支出,如果相当比例的财政资金用来补贴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必定会挤压其他方面的资金,形成“劫贫济富”的逆向再分配效应。
 
  二是制约多支柱养老金制度的形成。我国政府在1991年就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制度。由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高达28%,企业缴费负担重,加上企业年金是自愿性计划,大部分企业既没有承受能力,也没有动力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之类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至2013年末,全国有6.61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仅为2056万人,占当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的6.38%,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6035亿元,平均每个成员结存企业年金基金2.94万元。说明目前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无论从覆盖率还是积累基金规模等指标来判断,还远未达到作为一个支柱的地位。
 
  在第一支柱覆盖面、替代率有限,制度能否持续尚不明晰,第二支柱无法良性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国家对个人养老储蓄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居民仍被迫转向非制度化的个人储蓄,至2013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高达44.76万亿元。
 
  三是制约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价值目标。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的原因在于制度上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人群分割,造成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出现严重的恶化状况,将威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近20年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进程中,理念上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配套,为经济发展服务,甚至完全服从于经济增长,而对制度的公平性关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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