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企业
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部署贯彻落实《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以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并结合聊城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这标志着我市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全面启动。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的养老保险补缴范围和条件将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补缴经办流程和审核备案程序,除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材料之外,以职工身份申请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聊城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职工身份)》;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填报《聊城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个人身份)》。
据介绍,补缴流程和审核备案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补缴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缴条件的,在补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补缴。市直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由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补缴。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户籍所在地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补缴材料,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后办理补缴。原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曾有缴费的,也可向市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我市要求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市经办机构报送《聊城巿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人员花名册》备案。此外,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补缴政策,不得私自扩大补缴范围,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补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