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以解决部分人员因缴费达不到最低缴纳年限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问题。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如果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缴费数额,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应确定继续缴费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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