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据了解,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本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
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需要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符合条件方可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依法继承;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年金基金不得挪用
根据规定,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支平衡、略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