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乡村医生老有所养是事关民生的热点问题,日前,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采取措施,确保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在岗、离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均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
在岗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缴纳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法定60周岁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未满15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离岗乡村医生是指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包括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上述村医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按月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每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