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杨钰琪和张佳宁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被同一家公司录用,上班第一天二人被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知:“按照公司规定,凡是新招录的员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二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告知试用期内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杨钰琪和张佳宁认为公司试用期内不给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她们的权益。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记者咨询了呼和浩特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梅,王红梅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产生,包括试用期。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者合同分隔开来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要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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