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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即日起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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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日前,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这次出台的补缴政策解决了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了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遗留问题,免除了部分人员的养老后顾之忧。
 
  哪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昨日,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此外,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补缴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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