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将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段不同,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基本养老金。据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87万企业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单独调整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近日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据悉,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我省87万企业退休人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规定》精神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分别为,201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单独予以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符合条件者再予累加照顾
此外,按照上述办法调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累加照顾: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同时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两类企业退休人员补足相应标准数额
对企业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60元的,补足到560元。
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通知》规定增加退职生活费后,退职生活费(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535元的,补足到535元。
省人社厅负责人称,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为此,《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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