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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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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有关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有关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参保缴费水平、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长期参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续)保缴费人数为2500万人,参(续)保率达80%以上;养老金发放人数860万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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