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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六种情形可申请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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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民政厅、公安厅近日出台实施《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退役士兵符合六种情形之一,可提出易地安置申请。

  省民政厅、公安厅近日出台实施《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退役士兵符合六种情形之一,可提出易地安置申请。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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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指出,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民政部审批后,由广东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广东省安置和广东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安置的,由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后下达计划。选择自主就业且在广东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区、市)安置的,由安置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办法》指出,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民政部门提出易地安置申请:(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需要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结婚满2年且选择自主就业,需要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行找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安置的;(四)因战致残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医疗、生活保障需要的;(五)是烈士子女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六)父母双亡且入伍地无法满足其生活保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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