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政府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嵊州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此前的13%调整为14%,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含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按工资折扣率55%调整为50%申报缴纳(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50%的工资折扣率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执行调整缴费比例的时间按费款所属期确定,即费款所属期在2012年1月1日(含)之后的,按统一费率14%和工资折扣率50%执行;费款所属期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包括陈欠),按所属期原规定费率和原折扣率征收。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结算应补(退)的费款按2011年度规定费率和折扣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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