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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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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据新华社电近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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