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开始推行。改革后,基本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泰安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缴纳。
据了解,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即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同时,依据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编制外人员,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