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讯: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6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5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5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启用。
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2418.6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12093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4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4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224.8元)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418.60元)确定;高于300%(12093元)的,按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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