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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可补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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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之前,常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其2009年前一直在我省某企业工作,但工作期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还能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之前,常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其2009年前一直在我省某企业工作,但工作期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在还能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6日,从省人社厅传来利好消息,我省出台了相关政策,今后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备三个条件可向原单位申请

  根据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二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费用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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