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本市调整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行业分类按一类至八类不同基准费率进行缴费。
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青岛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
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