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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养老保险双轨制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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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日前由省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公众千呼万唤的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一步。步伐虽小,但值得期许,值得肯定。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日前由省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公众千呼万唤的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一步。步伐虽小,但值得期许,值得肯定。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做到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让公务员们吃下了“定心丸”。
 
  养老保险双轨制破冰
 
  没有意外,《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占据了10月13日出版的兰州各媒体头条,公众千呼万唤的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终于在地方层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9月30日正式发布。但施行时间却要回溯到2014年10月1日。
 
  事涉公务员及其在编事业单位职工的改革,遵循了以往低调的惯例,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亦不例外。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一经正式公布,记者遂联系数名基层公务员想听听他们的看法,令记者颇感意外的是,数月之前,他们的工资条上已经出现了“养老保险扣除项”。
 
  关俊波是平凉市静宁县的一名公务员,大学毕业后由一名中学教师转入公务员系统,其仕途起步于团县委,用了10年时间成为了一名正科级公务员,在县级公务员序列中,进步算很快了。
 
  关俊波谈及职业生涯的这次转身时坦陈,“在县城,虽然教师也算是‘铁饭碗’,但是相较于公务员,教师职业的社会美誉度和或明或暗的福利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养老制度改革前,中国养老制度实行多轨制度,其中公务员处于最优越地位:工作时不缴纳分文养老金,退休后却能领到退休金和福利。
 
  中国机关干部与职工养老金双轨制,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不久的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些城镇职工的养老被纳入劳动保险之中。1955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指出:“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该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15年以后的工作人员,退休即可领到退休前工资80%的退休金,直到死亡;死亡后,还一次加发本人三个月的退休金给他的家属,作为丧葬补助费。
 
  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就是今天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双轨制的源头。
 
  改革开放后开始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机关干部由财政养老的制度则一直未变;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机关干部按时离休退休,让出岗位,对于机关干部的离休退休待遇又予以提高。1980年9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我省著名时事评论员梁发芾在其写于2013年的评论《公务员养老改革从“新”开始也是进步》中指出,“养老双轨制的出现、延续和强化,处处体现出强势的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者对自身利益的特殊眷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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