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保经办机构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保的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