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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居民可参保企业养老保险不再受户籍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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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从市人社局获悉,自本月起,我省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拿着身份证,就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是我省首次放开该险种申请门槛。据悉,10月13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首次提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
 
  新政要求,办理参保手续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至满15年
 
  《意见》提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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