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上调月人均267元。
据悉,此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青海省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今年调整后的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调整后,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西北地区继续保持领先,列居全国第4位。
调整范围为参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苏全仁表介绍,青海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其中:定额调整37元,挂钩调整137元,倾斜调整23元,考虑艰边因素调整70元。调整幅度达到10。3%。
苏全仁说,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次实行和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为强化鼓励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内容,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加大了对高龄人员倾斜,今年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2014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进一步提高了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调整标准,今年调整中,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考虑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比2014年提高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金额达到月人均420元。
通过多年的连续调整,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升,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同时,通过向特殊群体的倾斜照顾,使不同群体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也使一些特殊的问题得到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