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召开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并正式下发《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从会议现场获悉,此次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按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
改革内容还包括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本次改革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方式推进。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
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本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基本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会议透露,根据统一部署和安排,长沙市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