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的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决定从2013年10月15日起,对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
(二)市社保局和市退管中心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户;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
二、补贴标准
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3.28元/平方米·月)和规定的采暖月数(6个月)计算。低保户和遗属户住宅取暖补贴按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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