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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调整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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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增设丧葬补助金。

  近日,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增设丧葬补助金。《意见》执行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增发的部分将于近期补发到位。

  变更制度名称

  据了解,该市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11年12月,比国家和省级层面都要早。2013年省级层面建立,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国家层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为了做好本地政策与国家和省政策的对接,南通出台《意见》,对市区已执行的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保持与国家和省的一致。

  据了解,《意见》的执行范围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及通州区、滨海园区可参照《意见》执行,并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标准。

  整合基础养老金标准

  据了解,市区之前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有3个标准,分别是:城镇居民户籍15年以上人员180元∕月、城镇居民户籍不满15年人员120元∕月和农村居民户籍人员100元∕月。

  考虑到将基础养老金与城乡户籍挂钩,不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也有失公平,该市决定将市区基础养老金统一调整为140元∕月,同时考虑市区老居民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加发60元养老补贴。这样调整以后,原来每月领取120元的和180元的,实际每月增发了20元;原来每月领取100元的,实际每月增发了40元。

  增设丧葬补助金

  市区之前执行的政策中,对参保人员死亡没有丧葬补助金。省政府办公厅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在综合考虑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该市确定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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