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改善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我市近日出台《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出炉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服务。据了解,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承担资金筹集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完善了市区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计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同时,落实市区城乡居民保障权益,实现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建立起市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市区养老保险“同人同城同保障”的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