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武汉市出台实施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据悉,被征地人须满足以下五项条件: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致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补偿金如何计算?按照《实施办法》,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给予全额补偿;60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被征地农民如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的被征地人员,如满足新实施办法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养老保险补偿。此外,对已划入武汉“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照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
社会保险手续以后,不纳入此次实施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