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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险惠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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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连市社会保险又出惠民新政策,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和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大连市社会保险又出惠民新政策,两类人群被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改为街道,原乡镇企业(以下称镇改街企业)及其职工和原农业户籍转为小城镇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称小城镇居民)被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镇改街企业,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从撤镇设街之日起补缴(撤镇设街时间早于1993年1月1日的,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自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前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小城镇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从1993年1月起补缴;小城镇居民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养老保险可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对于之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接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办理农村社会保险退保手续后,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继续缴费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申请继续缴费,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从审核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得采取趸缴或一次性追补的方式缴费。

  已参保的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期间停止缴费的,按规定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区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存基数的通知》及甬人社发【2013】163号文件,公司于2013年5月起,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3年5月起,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

  2.基数上限为10827元,下限为2166元。

  3.自2013年5月起,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缴费费率从12%调整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4.为使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记录月份与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决定2013年5月全市统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停征一个月。故本月工资中将返还职工5月份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已在4月份工资中代扣)。其中4月新参保及中断续保人员仍按规定缴费,医疗保险各类补缴仍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今年以来,海口市社保局依据海南省出台的新政策,细化推出了“高校毕业生交23元解决参保空当期”等多项惠民政策,为参保者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

  让特殊情况新生儿享受医保

  今年8月1日起,海口市启动了新生儿居民医保补缴费业务:新生儿可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并持户口本缴纳40元,办理居民医保补缴费手续。新生儿母亲若参加海口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仍可并入母亲的医疗费用报销,不需要补缴2013年的参保费。2014年起所有新生儿均需办理补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

  海口市社保局正在以“母亲名字+婴”为登记名,为类似这种情况的新生儿办理补缴手续,享受到了居民医保待遇。

  应届毕业生避开参保“空当期”

  根据海口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海口市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缴费参保,参保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和学年时间一致,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年底,这段时间没有参保,出现参保“空当期”,如果这段时间出现生病住院的情况,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口市社保局日前出台新规定: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且按学年享受待遇的高校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内(8至12月)缴纳当年9至12月的参保费获医疗保障。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从2014年起,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缴费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9至12月参保费金额为当年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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