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出台了《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
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涵盖基本医疗、大病
医保(地方补充医疗)、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有效提高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了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重特大疾病范围
从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
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办法》五大亮点解读
一是管理模式新。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二是惠及人群广。按办法规定,我市医疗保险1140多万的参保人均可依照自愿原则,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参保“均等化”。
三是参保形式活。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并根据个人账户结余额实行灵活参保。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
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保,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由本人自行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参保,保险费由本人支付;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四是享受待遇高。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70%;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