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会在长春召开,标志着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
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8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革目标、改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发办法及转移接续等工作。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单位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比例为20%。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比例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建立新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新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计算,缴费每满1年计发1个百分点;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设立改革过渡期和保低限高的对比机制,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退休时执行新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期办法。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改革设定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两种办法对比计算,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取消对比计算。同时,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通过逐步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改革初期,根据吉林省实际,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市(州)、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此外,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筹集和管理,资金来源有两个:一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缴纳的8%部分,另一个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缴纳的4%部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将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单位缴费资金来源不同,分别采取记账或实账两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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