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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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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下,养老金并轨和延迟退休政策已日渐明确,而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改革也即将“揭牌”。而笔者认为,由于养老和退休政策改革直接或间接牵涉几乎所有中国家庭的切身利益,更对社会发展全局产生直接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做纵深推进时,应合国情顺民意,不搞一刀切,以确保政策实施。

  近日,有网站在转载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新闻时,用了“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将延长官方:已成共识”的标题,一时引发网民热议。

  毫无疑问,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延长是客观需要使然。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这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刚建立社保制度时具体“国情”而做的规定:因当时许多企业员工已年届40、50,离退休已不远,且当时社保还未成为“常态”,为吸引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等参加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也是种务实权衡。但时至如今,这两种现实条件都发生了变化,“最低缴费15年”的制度设计,难免催生出“交15年,拿30年”的局面。而这加剧了养老金缺口压力,势必会向“下一代”转嫁,造成“寅吃卯粮”的局面。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讲,确应改变代际转移支付的局面。因此,最低缴费年限应随之作出调整。

  而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笔者认为,要有全局性的科学评估与考量,在缴费年限上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对失业待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及社保缴纳不规范的民企私企员工。因为社保缴费刚性要求是在2000年之后,而这些人有的年龄已四五十岁,找工作不容易,缴费尚不足15年,补足15年的差距本就负荷不小。而一旦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则意味着他们还得多自缴,这可能增加“断保”现象,影响社会稳定。对这类人,就应适当缩短最低缴费年限。

  而即便要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在实现方式上也要有所讲究,像养老金并轨、延迟退休一样,不搞一刀切。养老金并轨实行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延迟退休实行的是退休年龄每年延长几个月。对延长缴费年限,建议最低缴费年限实行“年递增”机制,并考虑行业实际,特别是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的同时,还应在“多缴多得”的制度激励上着手。在政策设计上,要让缴费年限长短对领取养老金产生正关联,激励企业积极自发延长缴费年限,弥补养老金缺口。

  总之,改革养老险最低缴费年限关乎养老改革全局,政策性极强,必须合国情顺民意。唯此,才能真正体现法规尊严,才能真正取得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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