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连续5年调整。2011年7月,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2012年10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65元。2013年1月,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列入2013年为民办实事之一,达到每人每月70元。
201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75元。2015年1月1日将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已于今年4月底发放到位,惠及全市76余万参保对象。
此外,个人账户计息利率也进行了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调整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个人缴费最高档提高至5000元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原来每年100—1000元和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每年100元到50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其他参保人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随着居住地的变化,很多参保人缴费期间会遇到转移的问题。据了解,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死亡发放800元丧葬补助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自鲁政发〔2013〕13号印发之日即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对于重度残疾人,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也有所倾斜。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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