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审议。当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截至2014年底,广东省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总人数达2.5亿人次,
社保基金累计结余8217亿元。据介绍,不少用人单位虚报漏缴社保费等行为时有发生,骗保、冒领案件呈多发趋势。对此,草案修订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属于虚构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