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原试点单位编内参保人员怎么转?
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实施。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根据人员是否在职实行不同处理,具体为:
如果参保人员还在职,那么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