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改革范围涉及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约31。7万人。
此次改革针对不同人群,设置了“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老办法”的计发办法。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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