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切实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10月27日上午9时至11时,12345政府服务热线现场接听活动邀请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热线话务大厅,现场接听市民来电。该时段共接到电话36个,直接答复32个,转办到相关基层部门4个。群众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
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
医疗保险等问题。
【典型案例】
1、陈女士来电咨询:养老保险从鞍山转到大连如何办理?
答复: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首先由转出地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网络平台系统内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接到《联系函》后在转移平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收到转移基后,在《信息表》上加盖财务章移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丁女士来电反映其爱人家住铁西区。2014年12月28日开始因心脏病住院。2015年1月14日在铁东区长大医院要进行手术,但因长大医院无法治疗,他于2015年1月14日自行到沈阳陆军总院进行治疗。请问这个医疗费能给予报销吗?
答复:依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2001]第127号令)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确需转诊的,需履行审批手续。(一)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批准;(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自行去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无法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