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案例说话:
退休人员张先生,有供养直系亲属,退休前按镇属标准参保,2007年8月身故后实行火葬。那么,他的家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共11520元(其中丧葬费=960×3=2880元,抚恤金=960×3=2880元,救济费=960×6=5760元)。
张先生的家属可领到的钱是: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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