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除农民养老之忧而建立的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社会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行为。
由于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将来一对夫妇要上养4-6个老人,下养1个孩子,单靠家庭已不能解决养老的问题,必须预先积累资金建立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方面,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投保对象一般为农村户口并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业、人口,农村务农、经商等各业劳动者,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均参加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投保入不分性别和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20周岁以下的对象,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将来的养老需求也可参保。
保险费集体补助部分来源于乡镇企业利润和乡村集体经济积累,补助标准以乡镇、村〈企〉为单位统一确定,平等享受。
集体补助,在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可以有差别。可按年龄大小、贡献时间长短,确定不同补助标准。
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乡(镇)、村企业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予以保值增殖;个人交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可按年交、也可一次性交,交纳数额由投保人视经济情况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