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
社会保险法》,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即各类城镇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还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用人单位与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就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不实,将损害参保职工利益
对于新建户的用人单位,最大的困扰就是如何确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市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从2006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记者了解到,缴费基数必须依据工资收入如实申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重要依据。漏报缴费基数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更重要的是,减少了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降低了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直接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