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增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1月22日,涟源市机关社保局进一步提出了规范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有关事项。
据了解,从2014年10月1日起,各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各单位应定期与机关社保局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对与结算,定期公示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部分保险费扣缴额。从2016年1月起,涟源市各单位保险费应按月直接向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按月缴纳保险费时间为当月1-10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限期内拒不缴清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在当月25日前仍未缴清,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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