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城市都出台了
养老保险衔接制度,据了解,养老保险衔接制度的出发点是,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以青岛为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统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若参保人符合上述前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该办法办理。
此外,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待遇,即达到法定退休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养老待遇,包括
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
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