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患乳腺癌的妇女生前在未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悄悄将20多万保险金遗赠给自己姐夫。12日,这笔巨额款项被浙江遂昌法院一审判处归其法定继承人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投保妇女陈英系遂昌县电力局职工,因病于2002年5月9日死亡。幼女翁艺佳年仅10岁,丈夫翁炳和现在浙江省遂五监狱服刑。陈英生前分别于1997年11月29日、1998年9月23日和遂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潇洒明天"__增额终身人寿保险、"银色金伙"__鸿寿养老金保险合同各一份。其中"银色金秋"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陈英和翁艺佳,"潇洒明天"保险合同未特别指定受益人。
2002年5月7日,陈英因患乳腺癌在丽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副主任医师吕慧玲和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宋伟见证下,由宋伟代书立下《遗嘱》一份,言明二份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遗赠给二姐夫余成和。但合同受益人变更未经遂昌人寿保险公司的批注。陈英病逝后,余成和向遂昌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数十次,均遭其拒绝。余成和今年1月将遂昌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不久,陈英丈夫翁炳和、女儿翁亦佳也要求参与诉讼,将遂昌人寿保险公司和余成和均列为被告。遂昌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对陈英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不作评论,但该遗嘱与保险合同有冲突。保险金应付给谁,由法院依法判定。
法庭认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只有受益人才有权主张保险金的支付请求,被告余成和并非指定受益人,故不得对该保险金主张任何权利,"潇洒明天"保险合同虽未特别指定受益人,但该合同已约定了由陈英的法定继承人获得。陈英虽然通过代书遗嘱将22万元保险金遗赠给被告余成和,但该遗赠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不是遗产,在陈英立遗嘱的时候该保险金尚不存在。故遗嘱处理死亡保险金内容无合法依据,该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陈英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受益人为翁亦佳,根据《保险法》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属于对保险合同的变更,需投保人与保险人重新达成协议或在原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才能生效,故陈英的遗嘱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此案当事人之一翁亦佳幼年丧母,父亲又在监狱服刑,过早地品尝了与亲人生死离别的痛楚,生活、学习也同时失去保障,而亡母的两份人寿保险金是其唯一的依赖。翁炳和表示依法所得的份额也自愿全部赠给女儿翁艺佳,供其学习、生活之需。据了解,余成和目前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明确表示上诉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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